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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邮政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黑龙江省邮政服务业务专用发票》、《黑龙江省邮政代办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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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5月23日 黑地税联[2000]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邮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管理,提高邮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邮政

    事业的发展,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启用黑龙江省邮政企业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提供邮政业务、邮政服务业务、邮政代办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收取经营性收费时,可根据不同业务需要,分别使用《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

    票》、《黑龙江省邮政服务业务专用发票》和《黑龙江省邮政代办业务专用发票》

    (以下统称邮政专用发票)。

        二、全省邮政专用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印制厂家,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

    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暂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邮政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提

    报和使用管理。为了便于地税机关掌握邮政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

    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邮政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

    (式样附后)。

        三、邮政专用发票采用热涂碳技术印制。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

    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邮政专用发票成

    品规格均为190mm X86mm=48开(邮政专用发票式样附后)。

        四、各级邮政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专

    用发票管理制度,由省邮政局制定下发邮政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

    加强对邮政专用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促进邮政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五、邮政专用发票自2000年7月1日开始启用。



    附件:1.黑龙江省邮政业务专用发票(略)

        2.黑龙江省邮政服务业务专用发票(略)

        3.黑龙江省邮政代办业务专用发票(略)

        4.(   )季度邮政业务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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