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3日 黑地税发[1999]56号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庆地税呈 [199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将原公有住房出售票给职工,发生的净损益在“住房周 转金”中核算,净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净损失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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