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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审核科研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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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13日 黑地税联字[1999]第4号



    各地、市、县地税局、科委:

      根据[1994]财税字001号和[1996]国税函256号文件规定精神,

    为正确贯彻落实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将同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兴办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不含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名单填写报表一式

    两份,由地、市地税局、科委汇总后分别报省地税局、科委认定审核。

      二、认定审核的科研机构由省地税局、科委公布名单,享受[1994]财税字

    00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科研单位必须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依

    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认定审核工作涉及科研机构的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事关重大,各级地税局和

    科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认定审核工作。



    附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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