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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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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26日 黑国税发[1999]11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及抵欠税,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各市地必须在每季度终了15日,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

    情况表》上报省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以本通知规定的格式为

    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期初存货

    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

    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

    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

    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

    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

    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

    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

    司)。



    附件: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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