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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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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4月18日 黑地税发[2002]45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价格)的通知》

    (财综[2001]94号)确定,13个部门的15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今年1

    月1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为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要主动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按规定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

    企业所得税。

      三、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收费单据应按规定使用《黑龙

    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各市、地、县地税局要高度重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部门)的税收

    管理工作,抓住机遇,摆上日程,登记、征收、票证、稽查管理机构要紧密配合,形

    成合力,抓好税法宣传辅导,采取有效措施,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税收管住管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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