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4年11月25日 甘国税发[1994]038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

    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 国税发[1994]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反映对军工企业的范围掌握不准,要求尽快予以明确。

    为了加强对军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军工企业的

    范围明确如下:

      军工企业是指电子工业部、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所属

    的承担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1)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