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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7日 酒地地税[1995]第164号
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是好
的。但从不同的侧面也反映出了一些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现就具体税政业务问题
请示如下: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但
部分县、市反映一些地方农电部门的电力企业仍沿用1994年1月1日以前的有关
优惠政策,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电力局甘财会字[1993]第39号文件“关
于印发《甘肃省农电企业新旧财会制度衔接及执行新的财会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中
第一条内容规定,县农电部门的性质是地方电力工业企业,归电力部门行业管理,同
时履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电管理职能。农电企业实行“以电养电”,向国家电
网趸购转售收入,保本经营,不产生利润;若有结余,用于地方电网发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此为由,使企业所得税在征收工作过程中出现很大阻力,
虽经反复协商,但收效甚微,有的企业还以没有上级文件为由拒绝纳税。鉴于此,请
省局给予明确,以便我们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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