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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油销售企业收支的管理费、中转费等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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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2月17日 黑地税发[1996]第238号



        由于国家对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经请示省

    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每吨油从毛差内向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

    费、中转费、贮存费及石油调价基金(1995年以前每吨收45元,1996年改

    为27元)。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支出上述费用的扣除问题及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

    部分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市、县石油公司向省公司交纳的管理费、

    中转费等,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

    ,就地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石油库收到省石油公司划给的中转费应作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1995年以前有的地市对当地石油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等未予扣除征收所

    得税的,不再退库;已作扣除的,不再补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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