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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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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3月18日 黑税四字[1993]第90号



        一、对纳完车船使用税并已粘贴完税标志的车辆,由于某种原因而停驶并按规定

    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的,”可给予退还停驶期间的税款,同时要缴销

    或注销已粘贴的完税标志,具体办法和手续由各市、县税务局规定。

        二、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在检查时发现省内各地的车辆,凡是超过

    规定纳税期限30天以上的,没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并粘贴完税标志的,或是免税

    车辆,但未按规定粘贴免税标志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就地处以罚款,其应补税

    款和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由纳税人回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对机动车辆粘贴车部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是一项新事

    物。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县局要做好宣传工作,用通知或布告形式公

    布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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