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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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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0月26日 黑国税联字[1994]第12号



        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

    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发票

    (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票种设置及适用范围

        本着简化票种、加强防伪、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经济性质,按主

    要行业设置9种发票(统一式样附后,略)。

        (一)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工业、商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不

    含机动车维修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限于纳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修理修配提供劳务。

      (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

    输业客货运输专项业务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

        (四)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宿费收入。

        (五)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业的餐饮收入。

        (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娱乐、

    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

       (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业及其

    他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

        (八)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揭。

        (九)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

    着物等。

        此外,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仍有四种(原式样不变)适用于我省。

       (一)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二)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三)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

       (四)黑龙江省广告业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印制管理

        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9种普通发票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确定防伪技术和指定

    厂家印制(附黑龙江省税务机关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范围明细表)。其中工商业统一

    发票的发票联采用白纸套印底纹或国家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不套印底纹;其余8

    种统一发票采用徐炭印制。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地要

    严格按照省局确定的印制范围,加强管理,不得违反。

        发票的印制计划,由市(负责本市区)、县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管户的需用量

    分别编制,并与发票承印厂签定年需用量订货合同,直接结算货款。由省局集中统一

    印制的,各地务于12月5日前将订货合同的订货联和上报联分别报送省国税局或省

    地税局征管处。

        各地、市税务局征管部门(发票所)对本地发票承印厂,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计划

    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套印国税局发票监制章;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发票监

    制章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发票印制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出租车统一发票为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白纸

    印黑色;第二联,发票联,白纸印棕色;第三联,记帐联或收款联,白纸印蓝色。对

    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在联次和内容上有特殊要求的用票单位,可在不改变发票的基本

    联欢和基本格式内容的前提下,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增加联次或补充内容,经市

    或县税务机关批准,到省税务机关指定厂家印制。但此类发票必须印上用票单位名称

    和税务登记代码。

      用计算机开据发票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或县税务机关批准,到

    省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机外发票。

        三、发票购领、使用管理

        对个体户及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限量供应,验旧售新,

    并要加盖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印章。对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

    发票购领审批制度。发票管理使用的表格,仍使用1991年省统一发票样本规定的

    表格,由地、市统一印制发放。

        除国有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企业的专项业务可

    以使用《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指定的“专业发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货

    物或提供劳务都必须使用黑龙江省统一发票。对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备发票

    管理条件、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款、双方配合较好的,可由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委

    托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发票启用时间

        自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此次统一式样的发票;原有旧版发票可交替使

    用至1995年6月末,到期仍禾使用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就地验收销毁。(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6日 黑国税联字[1994]第12号



        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

    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省普通发票

    (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票种设置及适用范围

        本着简化票种、加强防伪、强化管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经济性质,按主

    要行业设置9种发票(统一式样附后,略)。

        (一)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工业、商业、加工业、修理修配业(不

    含机动车维修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只限于纳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黑龙江省机动车维修业统一发票。适用于机动车修理修配提供劳务。

      (三)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

    输业客货运输专项业务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

        (四)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宿费收入。

        (五)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业的餐饮收入。

        (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娱乐、

    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

       (七)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业及其

    他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

        (八)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揭。

        (九)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

    着物等。

        此外,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仍有四种(原式样不变)适用于我省。

       (一)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

       (二)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

       (三)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

       (四)黑龙江省广告业专用发票

        二、发票的印制管理

        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9种普通发票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确定防伪技术和指定

    厂家印制(附黑龙江省税务机关指定发票承印厂印制范围明细表)。其中工商业统一

    发票的发票联采用白纸套印底纹或国家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纸,不套印底纹;其余8

    种统一发票采用徐炭印制。全国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局集中统一印制。各地要

    严格按照省局确定的印制范围,加强管理,不得违反。

        发票的印制计划,由市(负责本市区)、县国税局、地税局按各自管户的需用量

    分别编制,并与发票承印厂签定年需用量订货合同,直接结算货款。由省局集中统一

    印制的,各地务于12月5日前将订货合同的订货联和上报联分别报送省国税局或省

    地税局征管处。

        各地、市税务局征管部门(发票所)对本地发票承印厂,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计划

    管理。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套印国税局发票监制章;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

    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发票监

    制章由省税务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发票印制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出租车统一发票为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白纸

    印黑色;第二联,发票联,白纸印棕色;第三联,记帐联或收款联,白纸印蓝色。对

    全省统一式样的发票在联次和内容上有特殊要求的用票单位,可在不改变发票的基本

    联欢和基本格式内容的前提下,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增加联次或补充内容,经市

    或县税务机关批准,到省税务机关指定厂家印制。但此类发票必须印上用票单位名称

    和税务登记代码。

      用计算机开据发票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或县税务机关批准,到

    省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机外发票。

        三、发票购领、使用管理

        对个体户及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限量供应,验旧售新,

    并要加盖纳税人名称和税务登记代码印章。对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

    发票购领审批制度。发票管理使用的表格,仍使用1991年省统一发票样本规定的

    表格,由地、市统一印制发放。

        除国有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企业的专项业务可

    以使用《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指定的“专业发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货

    物或提供劳务都必须使用黑龙江省统一发票。对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具备发票

    管理条件、为税务机关代征税款、双方配合较好的,可由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委

    托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

        四、发票启用时间

        自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启用此次统一式样的发票;原有旧版发票可交替使

    用至1995年6月末,到期仍禾使用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就地验收销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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