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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0日 吉国税发[1999]1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吉国税办字[1999]18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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