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30日 沈地税所[1997]29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号文件规定,股份公司 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 司的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中签的利息,数额较大,需分年并入利润 总额的,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报市地税局审批。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