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1日 辽财税字[2000]190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3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9年12月20日财税字[1999] 30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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