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8日 辽财预字[2000]729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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