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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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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6日 辽财预字[2000]658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办企业”的概念,要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掌握,即: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对于原

    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

    变领导关系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新办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档案备案管

    理制度。档案包括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注册资金、税务登记日期、经营范围、经

    营地点及随军家属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等资料。要充分利用网络信

    息实行档案资料的传递,同时省以下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间内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上报随军家属的资料,避免随军家属重复享受税收优惠。

        二、营业税的减免事宜应按《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进行逐级呈报审

    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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