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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发全省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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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5月31日 辽公据[1999]90号



    各市公安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全省公安机关保留掩护性企业的管理,做好掩护性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经省公安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决定在继续认真执行辽地税发[1996]22号

    文件精神的同时,重新核发公安机关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1.新核发的“两化企业证书”签发时间自1999年5月1日起,1999年

    5月1日前签发的证书停止使用自行废止。

        2.新核发“两化企业证书”的辽公据第字编号前两位为英文字母“BL”,

    “BL”字母后为阿拉伯数字,自01号起按顺序排列。

        3.新核发的"两化企业证书"仍采用原本样式,新与旧证书的区别标记主要在签

    发日期和证书编号上。

      4.各市公安机关尚未收回的撤销、移交、解挂掩护性企业的“两化证书”要抓

    紧收缴,确实查找不到的,要说明情况并写出文字材料报省公安厅据点办和省地方税

    务局所得税处备案留查。

      5.各市税务机关在对持废止“两化证书”办理所得税定额审批的,可以拒绝,

    并收回所持“两化证书”。

      各市接此通知后,请抓紧时间,务于7月1日前到省公安厅据点办及省地方税务

    局所得税处办理保留掩护性企业“两化企业证书”的核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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