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11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工矿区”必须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 准的,即:“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 2,000的;总人口在20,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团级以上工矿企业和林业局 所在地,均可按“工矿区”报省批准开征房产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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