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 查看正文


     

         1989年2月21日 黑税四字[1989]第50号



        一、关于农场、农管局征税范围的解释

        农场、农管局凡没在《细则》规定的开征区范围内,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不在开征区范围内的不征。

        二、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跨地区使用土地,应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林业局内的公检法机关,其经营是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因此,不能比照社会公

    检法享受免税照顾。其占地应按照规定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集贸市场占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对具有上盖和四壁的封闭式集贸市场,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或单位按照规

    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对露天摊床,不封闭的集贸市场占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举办的附属工厂、商店等占地应由谁缴纳土地使用税。

        附属工厂或商店不论是有偿或无偿使用企业的土地,均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

    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是否可以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的职工住房不能比照免税单位的职工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纳税确

    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减免税。

        七、免税单位出租房屋、院落占地是否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院落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八、对“地下商业街”、“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的征免税规定。

        凡由“人防费”投资(包括有部分人防费投资的)建设的,“地下商业街”、

    “地下商店”、“地下车库”等占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不属于“人防费”投资

    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