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查看正文


     

         1999年12月30日 黑地税发[1999]226号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牡地税政H字[1999]第9

    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合资企业投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放弃领取企业工资并已转入企业资本公积

    的,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集资利息在费用中列支后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并列有人员明细的,已属于个

    人所得,可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政府从财政部门将此税款又返还给个人,对

    这部分返还款项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实行考核工资,每月在工资中扣下一部分数额,在年终时按工作成绩发

    放。在每月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这部分工资,在年终按实际取得的工资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5)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