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1日 黑地税发[1999]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 收入的10%至15%,我省规定为10%。经过一年的运行,有些地方反映这一比例偏低, 经研究,现调整为: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 实际情况,在10%至1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并上报省局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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