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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扣除比例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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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11日 黑地税发[1999]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

    收入的10%至15%,我省规定为10%。经过一年的运行,有些地方反映这一比例偏低,

    经研究,现调整为: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

    实际情况,在10%至1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并上报省局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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