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7日 黑地税发[1998]第353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黑政发[1998]3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限期取销 和降低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精神,从一九九九年一月起,对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 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 二、劳服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企业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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