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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使用范围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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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7日 黑地税发[1998]47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按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提取有关问题的通

    知》(黑地税联字[1997]9号)规定,从1997年起由省财政厅根据文化事

    业建设费全年入省级国库的数额按5%计算提取征收手续费,并拨付给省地税局,由

    省地税局根据各地实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入省级库数额,按比例返还各地、市。为

    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的管理,规范用途,现就该征收手续费的使用范围和

    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必须用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需要,用于

    专业会议、政策宣传、购置必要的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奖励有功人员和协调有关

    部门的工作经费。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严格管理,确保征收手

    续费的合理使用,省局将根据情况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手续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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