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24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代收款项应并入营 业收入额征税,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管理费、租赁费的同时 代收的养路费、保险费在计征营业税时可给予扣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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