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6日 吉国税发[1999]7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4)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