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3日 吉国税发[1999]17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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