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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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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5日 吉地税个所字[2000]3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个人所得税业务会议上,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税[2000]91号文件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如何认定?

      答:以工商执照为准。

      (二)对六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如何确定?

      答:各地自行测算、确定。如果所得率在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区域内,各地可根

    据实际情况自定,并报省局备案。如果在区域外,请各地将有关的测算数据上报省局,

    待省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再定。

      (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投资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否

    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按文件第十条的规定

    执行。

      (四)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从其参与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与独资企业所得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目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执行优惠政策的终止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

      二、对国有企业发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 22000元的,应如何

    征税?

      答:就其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实行效益工资,按月计提,同时按一定比例扣除后发放当月工资,扣除部分

    企业按季或按年考核工作人员,如达到考核目标,一次补发以前各月扣除的工资,这

    种情况应如何征税?

      答:按当月实发额征税。

      四、对个人一次性取得数月的租赁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均摊到各月计算征收。

      五、对单位组织集体旅游,发给个人的补助款如何征税?

      答: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医院专家门诊的专家、名医、退休医师等取得的挂号费或提成收入,如何征

    收个人所得税?

      答:如果是本单位职工或有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否则按劳务

    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酒店、宾馆厨师以包厨的形式。把月工资分解到雇佣工人名下,这种情况如

    何征税?

      答。如果厨师与工人之间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在分配工资

    时有领取人的签字及相关证件,那么只就剩余部分对厨师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其

    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雇佣工人工资超过860元时,也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对医疗保险金如何扣除?

       答: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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