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

  • 查看正文


     

         1999年8月10日 吉国税联字[1999]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如下具体办法,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国家粮食储备局、省粮食厅、市、州、县(市、区)粮食局或粮食收

    储公司下达的粮食收储任务;

      (二)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四)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其信贷管理,并使用其贷款开展

    收购业务;

      (五)纳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或国家粮食储备局会计决算;

      (六)持有省粮食厅颁发的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证书。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持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

    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享受免税政策,市、州国家

    税务局下文批复的同时,报省局备案。

      三、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免税资

    格。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取得免税资格后,

    在提供的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范围内按实际供应数量确定免税数额。

      四、被批准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上期

    留抵税额按规定还原到库存成本中,暂时无法还原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后,再调

    整有关会计科目。

      五、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经营情况发生改变,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

    时申报纳税,否则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4)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