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22日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 (3)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