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9年12月4日 吉地税个所字[1999]3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安排专人对辖

    区内的证券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底数。对应扣未扣的税款要限期组织入

    库。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尚未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限

    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三、年末前,各地区要将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