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0日 吉国税发[1999]4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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