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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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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30日 吉地税函[2003]84号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减免资金的会计核算

      (一)增设会计科目

      在资金占用类增设“以丰补歉”调剂资金一级科目,编号为241,核算农业税

    正税与附加减免资金使用情况。农业税正税与附加减免资金结余时,记“借方”,减

    免资金上缴省或用于减免时,记“贷方”。本科目市、县(市)级使用。

      本科目下设农业税、农业税附加两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税二级科目下设置“县包

    干减免指标”、“省机动减免指标”两个明细科目。

      (二)科目应用举例

      1.年末或征收任务完成时,正税与附加的减免指标如有结余,会计分录为:

      (1)借: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县包干减免指标

                   ——农业税——省机动减免指标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

      (2)借:农业税收入

          贷:暂收款——农业税

      同时记

      (1)借: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附加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2)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暂收款——农业税附加

      2.上缴省机动减免指标(正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收款——农业税

       贷: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省机动减免指标

      3.以前年度结余的减免指标(包括附加)用于减免时,会计分录为:

      (1)借:解库农业税

          贷: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县包干减免指标

      (2)借:暂收款——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同时记

      (1)借:划解农业税附加

          贷:以丰补歉调剂资金——农业税附加

      (2)借:暂收款——农业税附加

          贷:农业税附加收入

      二、原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可以延续使用,但正税与附加应分别填

    写,并分别在正税下面标明“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税附加”和“按 %比例

    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字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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