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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委、财政厅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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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6月5日  桂政办[1991]64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建委、财政厅《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



        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自1985年开征以来,对于逐步缓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严

    重不足的矛盾,逐步提高城镇的市政公用设施水平,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简

    单地实行就地征收、就地使用,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征收、使用上过于分散,全

    部由各市、县征用,致使自治区无法集中和调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解决一些急需解决

    的突出问题,同时也使一部分城建税没有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为了适度集中城市维护

    建设资金。以对全区城市维护建设实行宏观调控,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维护建

    设资金预算管理办法》((89)财地字第一号)和自治区政府1991年第十次主

    席办公会研究议定的精神,我们提出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并实行如

    下具体办法:

        (一)集中资金的比例。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按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入库数的6%集中;

    地辖市(县)级市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年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县按4%

    集中;卷烟和烟叶生产基地的县除富川按5%外,武鸣、钟山两县按10%的比例集

    中。

       防城港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卷烟或烟叶生产县除外)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年额

    在50万元以下的县暂时免予集中。

        (二)集中资金的办法使用范围。

        自治区集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各市、县当年城建税实际入库数,按已定的

    集中比例计算,在每年年终时结算。

        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修;城建人材培

    养、科研、规划、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后方生产基地建设等  。

        资金使用计划由自治区建委商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安排。

        以上集中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自1991

    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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