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19日 沈地税所[1997]15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 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7]16 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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