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8日 沈地税所[1997]22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 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清字[19 97]第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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