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31日 沈地税流[1996]42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 税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机费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 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29日 国税函[1996]69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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