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7日 沈地税发[2004]第6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辽地税函 [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民 集资建房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沈地税流[1999]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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