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10日 沈地税综[1999]12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其中,第八条“免收有关税费”的政策专指免收契税,不包括其它各 税。 附件:沈阳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4月19日 第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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