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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9年12月28日 沈地税行[1999]33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辽地税二[1996]112号文件《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返的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并 不予返、退,请遵照执行。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