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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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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31日 沈地税所[1998]4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

    程(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

    《规程》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所涉及高新技术为:取得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及省地税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的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

    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其他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规程》第三章第八条,我市采取按纳税期限所实现的应纳税所得

    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规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关于“税法规定不明确的,暂按财政

    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以及分行

    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是指税法规定不明确、财政部颁布的“两则”分行业

    财务管理制度有规定,但没有具体标准的,报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允许税前扣除。

      四、关于《规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按沈地税所[1996]200号文

    件规定执行。

      五、关于《规程》第七章第四十七条,按沈地税综[1997]249号文

    件规定执行。

      六、《规程》第七章第五十条,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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