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2日 沈国税一字[1995]17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 知》财税字[1995]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加强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工作。增值税的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负责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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