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0年12月27日 沈国税流[2000]207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23日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仍按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2000]133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

    税[2000]25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略)                     (5)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