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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合作分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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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合作分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4〕394号



    关于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合作分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近接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关于合作分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通[2004]433号),要求对其合作分成业务采用发票分割方式抵扣计税营业额。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近接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关于合作分成为璁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通[2004]433号),要求对其合作分成业务采用发票分割方式抵扣计税营业额。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合作分成业务是指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由通信公司统一收取价款,并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业务。

        通信公司合作分成业务采取集中受理、分散操作的运作模式,即由省公司或其一个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受理单位)统一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参与提供电信业务服务的通信公司各市分支机构负责分别向用户收取合作项目的全部服务价款,并将其中应付给合作方的结算价款汇缴到集中受理单位,然后由集中受理单位集中统一支付给合作方结算价款,合作方为集中受理单位开具一张全部结算价款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通信公司采用发票的分割方式抵扣计税营业额,即集中受理单位将合作方开具的一张结算发票转换成多张《发票分割单位》(样式附后),参与提供电信业务服务的通信公司各市分支机构根据《发票分割单位》及合作方结算发票的复印件抵扣计税营业额。

        附件:发票分割单(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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