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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办理征税证明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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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8月29日 沈国税一字[1996]19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文件、财政部驻辽宁省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1995]财驻辽监字156号、[1996]

    财驻辽监字87号文件精神,对我市部分在1993年已享受免税政策的宣传文化单

    位(名单附后)的出版物、县以下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和出版社出版

    的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科技图书实现的增值税,从1994年起至1996年底前

    享受先征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凭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凭据,到当地国税局开具当期实现

    实缴的增值税证明。

      具体计算方法

      纳税人即销售享受优惠政策的货物,又销售其他应税货物,应单独计算享受优惠

    政策货物的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综合负担税额。

      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税金=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综合负担率

      综合负担率=当期实现实缴的增值税/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100%

      具体退库手续,由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



    附件:1.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退税名单(略)

       2.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征税(增值税)证明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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