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6日 沈地税征[1998]21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辽国税 征[199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望各单位认真按计会部门《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统计月报表》(YB16) 格式,按月向计会处上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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