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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经贸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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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6月6日 沈地税综[1999]12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市经贸委《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沈经贸发[199

    9]11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被托管企业的欠税,视同企业债务,按照第二十条确定的三种方式,分

    别处理。

        二、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被托管企业按销售收入1-5%提取的托管费,不得在

    税前扣除。

      三、第三十三条中承托方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外企业

    税务登记的,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税收政策,否则,采取列收列支办法

    解决。



    附件: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托管实施意见》的通知(199

    9年3月25日 沈经贸发[1999]1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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