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30日 辽地税函[1996]4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稽查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6]4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从1996年度起,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经费的提取参照此批复的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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