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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保险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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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23日 辽地税票[1999]1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保险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省地税局在《关于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

    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票[1999]130号)明确的保险费发票票样

    的基础上,增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略)。

      此种发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以下简

    称省人保)在开展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项保险业务中代扣印花税时使用。

    发票票面右下角处套印“辽宁省XX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同时,

    增加代扣印花税金额及税额计算栏目。无“辽宁省XX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代扣

    专用章”的单位按辽地税二[1999]38号文规定自行制作,印章由市局发

    票管理处(科、所)保管。

      省人保小险种发票,凡涉及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项保险业务,在设计

    票样时参照此文件执行。

      本文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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