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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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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29日  辽地税发[1999]1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和省直

    政法机关企业移交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7号)精神,对军队和省直政

    法机关企业移交中的税收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军队向各市移交的企业,本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别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其中:①军队向省煤炭工

    业管理局移交的在沈阳、大连市的企业(均为国有企业),分别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辽宁其他市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企业所得税人省级金库。②军队向省石油公司移交的企业(均为国有企业),除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外,其他地方税收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省直政法机关向沈阳市、大连市移交的企业,分别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大

    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移交前企业的欠税,应随同企业的其他债权债务

    一并移交。因此,移交前企业的欠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征

    收管理权限负责清欠。

        军队和政法机关撤销的企业,其欠交的地方税收由原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四、军队和政法机关移交给地方的企业不再享受军队和政法机关企业的有关优惠

    政策。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11日 国税发[1999]8号)(略)

    2.移交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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