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6日 辽地税个[199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 税函[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1998]73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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