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31日 辽地税函[2002]3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递延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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